公告日期:2025-11-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人员结构,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需占半数以上,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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