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PE(私募股权基金)、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但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亦适用于本制度,但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遵守下列决策权限: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的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向公司经理汇报。
第十一条 董事长指定的负责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以及具体方案的草拟、后期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决策、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指定负责人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七条 董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将风险投资方案提交公司审计部门进行事前审查。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进行风险投资事前审查后,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第八条规定的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公司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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