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策权限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公司决策权限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在3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应当提交董事长审议批准:
(1)未达提交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相关交易,在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审议并决定。
(2)涉及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决定。
上述交易若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二)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若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事项时,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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