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需占半数以上,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报告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