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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1-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子公司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 及报告;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五)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对于公司发生第4项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五)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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