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聘任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经理兼任,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广东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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