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收集、整理、报告公司重大信息,保管公司重大信息的资料档案,做好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沟通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报告、流转、审核程序
第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获知公司发生本重大事项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部门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的日常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收集报告人在获知公司重大信息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签署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按以下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报告:
(一)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事前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二)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列明买卖股票的时间、金额及买卖后的持股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前款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交易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审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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