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取得公司的同意;
(三)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以下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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