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等)、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财务数据;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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