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其下
属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但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除现金管理以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监督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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