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撤回申请文件相关人员买卖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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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及撤回申请文件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律意 2025 第 03111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维信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交易各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有关事实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交易各方保证上述材料或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维信诺在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维信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维信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申报、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8、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维信诺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3 年 4 月 8 日)起至
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5 年 10 月 2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的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在自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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