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程序性、透明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符合公司章程;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对外投资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投资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该交易涉及的投资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低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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