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天律意[2024]第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卢贤榕、陈磊、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
本所律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维信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了天律意[2023]第 00544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2023]第 00972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律意[2023]第 01371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律意[2023]第 01725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律意[2023]第 02116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天律意[2023]第 02210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天律意[2023]第 02503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天律意[2023]第 02604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天律意[2023]第 02617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天律意[2024]第 01841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
将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改为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且公证天业就本 次交易事项出具了《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公 W[2024]A140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更新为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3 月)、《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苏公 W[2024]E1409 号),
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本所律师对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更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或完善,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 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维信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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