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审批对外担保;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及责任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相应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
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二)按所在地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并有权依据相关的司法裁决或者判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冻结,直至其规范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如果控股股东侵占资产且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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