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及其衍生品(以下统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格等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生猪、玉米、小麦、大豆、豆粕、豆油、菜粕、油脂等),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等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因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或处罚的,将由经办人员和期货决策委员会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各产业总裁领导下由各产业总部期货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由产业总部期货、财务、采购和销售等部门行情分析人员组成期货决策委员会,负责交易策略制定及监控,具体执行由产业总部期货部门负责。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各产业负责人担任并对期货相关业务的合规性、资金安全性负责。
第三章 授权及交易制度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各平台/事业部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经公司总部审批后可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应明确有权交易的子公司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具体由产业总部指导各平台/事业部予以实施。各平台/事业部应设立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平台/事业部负责人领导下,平台/事业部期货、财务、采购和销售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决策委员会,负责交易策略制定和监控,具体执行由平台/事业部期货部门负责。决策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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