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但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一条 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应当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每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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