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本条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型;
(二)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描述;
(三)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四)认定属于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理由;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七)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八)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业务部门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持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因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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