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设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外,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或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共同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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