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税前壹拾万元至贰拾万元。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非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岗位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年终奖金、其他激励组成。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薪酬分配以岗位为基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年终奖金,以年度经营情况为基础,与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实现的经济效益、管理效益、社会效益相关。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培训及参加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终奖金等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地区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参考同行业及地区影响下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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