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
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保密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按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及时沟通;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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