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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5-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北农: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5-1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何云霞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5 月18 日召开的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 年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8 日(星期二)在北京温都水城湖湾西区

酒店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0 人,代表公司股

份321,413,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2、《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张圣怀:

何云霞: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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