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5-1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何云霞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5 月18 日召开的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 年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8 日(星期二)在北京温都水城湖湾西区
酒店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0 人,代表公司股
份321,413,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2、《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张圣怀:
何云霞: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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