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4-29
董监高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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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0年4月董监高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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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董监高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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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
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
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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