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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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并于2008 年6 月1 日为股份公司出具了天银股字[2008]第061 号《法
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08]第062 号《律师工作报告》。现就股份公司新近发
生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特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份公司股本变化
2009 年7 月19 日,股份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09 年3 月31 日公司资本公
积总额15,301.2 万元中的8,400 万元转增股本。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34,000 万股,所有股东按原股数同比例增加所持股份。2009 年8 月6
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126 号验资
报告。股份公司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本变动经过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二、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009 年7 月19 日,股份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86005-1 -2
万股变更为6080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股份公司新近发生的重大合同
1、2009 年6 月24 日,股份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宋支行签订了编号
为2009 杨宋企借00002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股份公司发放金额
为人民币2,0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 年6 月24 日至2010 年3 月22 日,
年利率为5.31%。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2009
杨宋企抵00002 号。
2、2009 年6 月16 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怀柔区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11101200900000467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股份公司发
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 年6 月16 日至2010 年6
月15 日,年利率为5.31%。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
抵押合同编号为11906200800000037 号。
3、2009 年6 月26 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怀柔区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11101200900000499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股份公司发
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 年6 月26 日至2010 年6
月25 日,年利率为5.31%。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
抵押合同编号为11906200800000037 号。
4、2009 年3 月24 日,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福州东水
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 年流字第45011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福
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
2009 年3 月24 日至2009 年11 月4 日,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 年贷款
基准利率上浮10%。本《借款合同》由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
保。
5、2009 年4 月30 日,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福州东水
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 年流字第45022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福
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7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5-1 -3
年4 月30 日至2009 年10 月29 日,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 个月贷款基
准利率上浮10%。本《借款合同》由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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