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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4-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北农: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4-29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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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四月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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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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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

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5%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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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

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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