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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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股字[2008]第061 号
中国·北京三里河路1 号西苑饭店5 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88381802/03/04/62/63/64 传真:(010)88381869
二○○八年五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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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股份公司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
十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股份公司的税务
十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股份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结论意见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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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天银股字[2008]第061 号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服务
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
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与上市股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
行与上市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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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已对招股说明书的
有关内容进行了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批准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决
议。
2008 年3 月17 日,股份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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