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4-29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0 年4 月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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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大
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
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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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市证监
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至少一份指定报纸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
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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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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