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6-002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及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江西人可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可医药”)合同纠纷,人可医药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资金, 现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实际冻结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万元)
浙江亚太 中国农业银行股
1 药业股份 份有限公司绍兴 19510101040108887 募集资金专户 1,207.60
有限公司 柯桥支行
上述被冻结账户为公司 2019 年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与人可医药合同 纠纷,人可医药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
公司银行账户资金 1,207.6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5 日、
2025 年 1 月 8 日、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关 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人可医药因与公司合同纠纷,以公司违约为由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偿盐酸二甲弗林原料药委托研
发生产费用 609.60 万元及利息、可得利益 598 万元,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 0192 民初 4864 号),判决被告亚太药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人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盐酸二甲弗林原料药委托研发生产费用 4,876,789 元及利息、可得利益损失 1,000,000 元,驳回原告江西人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亚太药业、人可医药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赣 01 民终 3844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账户(账号:19510101040108887)内被冻结的募集资金 1,207.60万元已解除冻结。人可医药重新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账户(账号:86033000001011873)内的银行存款 621.69 万元。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人可医药协商沟通,先按《民事判
决书》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 98.53 万元,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根
据《民事判决书》向人可医药支付剩余款项 517.59 万元,并尽快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账户(账号:86033000001011873)内存款的冻结。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募投项目终止后, 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户, 优先用于可转债回售、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或到期赎回;可转债摘牌后, 剩余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全部转出专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届 时公司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 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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