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投资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