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在本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总经理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在本公司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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