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商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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