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期限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