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归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政策及其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2、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3、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6、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对公司突发事件和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稳定的各类风险作出应急反应,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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