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719-4 号
致: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对卓翼科技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等情况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决议、表决票、投票结果统计表、股东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董事候选人推荐书、公司已发布的公告等文件和材料。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卓翼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
6、本法律意见仅供卓翼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表决权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6 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前二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下:
序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和山未来(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合伙) 25,513,032 4.50%
2 胡文明 10,822,800 1.91%
3 张宇 7,200,000 1.2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4 易担保证券账户 7,076,389 1.25%
序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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