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五)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全资或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六)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等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公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参照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债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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