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定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熟
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一)召开,北京观韬(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定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
公司八楼会议室(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召开本次会议。
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同
时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熟市
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一)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投票记录,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94 名(包括现场会议 4 名和
网络投票 290 名),代表股份 620,845,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4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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