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一)。
5.会议主持人:许加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0,845,1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642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1,537,1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0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08,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6420%。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12,11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6421%。
会议由许加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3,450,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9%;反对 4,317,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3%;弃权 3,0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917,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074%;反对 4,317,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539%;弃权 3,0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8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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