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 组织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执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决策权创造便利条件。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使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平等地位,确保所有股东能够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公司聘请专业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会议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议案21项。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和成员机构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共有9名董事组成(截至本报告期末,有董事辞职,董事会空缺1人,截至目前,董事会已完成换届),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免均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存在《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并完善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独立董事充分发挥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各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权,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了科学和专业的意见和参考。报告期内,公司各位董事均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为公司经营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提供建议和意见;能够积极参加有关知识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审议并通过议案共计34项。
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和成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公司监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免均严格履行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不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