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苏亚专审〔2025〕28 号
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南京市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 A 座 14-16 层
邮 编:210019
传 真:025-83235046
电 话:025-83235002
网 址:www.syjc.com
电子信箱:info@syjc.com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普特通合殊伙)
苏 亚 专 审 ﹝2025﹞ 28号
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利”)董事会编制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该专项说明中所述江苏中利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涉及2013年度至2021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准则、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江苏中利的专项说明的编制报告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执行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江苏中利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发表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江苏中利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江苏中利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江苏中利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其他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江苏中利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事项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职业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南京市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及说明
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
2024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4号)。公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到的虚增营业收入、成本与利润情况及2023年度前期差错更正情况,对前期财务报表涉及的相关科目予以二次差错更正。
2.追溯调整的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经查,江苏中利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某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力主导,且江苏中利主要与隋某力沟通协调。江苏中利、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