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当经董事会许可方可对外发布的信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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