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维护股东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本条所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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