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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6 15:55:07 股吧网页版
大东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7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视重要程度并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分)公司负责人等任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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