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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8:51:12 股吧网页版
大东南:大东南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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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079-1 号
致: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诸暨千禧路 5 号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院三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骆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81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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