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蔚蓝锂芯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12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5 月29日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 5月 13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蔚蓝锂芯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经查,本
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 14:30 在江苏省张家港
市金塘西路 456 号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CHEN KAI 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房红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42,149,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1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3,502,4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8,647,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8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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