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
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境内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3、公司海外营销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每月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统计外汇风险敞口,根据当前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海外经营状况及外汇资产的状况评估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财务部应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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