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
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
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本条第 2 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项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4、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租入或租出资产;
8、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9、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0、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1、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2、签订许可协议;
13、赠与或受赠资产;
14、债权或债务重组;
15、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16、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划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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