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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9:49:12 股吧网页版
大华股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股东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以及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符合本制度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
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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