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作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
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
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
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选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
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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