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
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
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股票及期货投资在内的风险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风险投资按照《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
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委托理财按照《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
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
第八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控制和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
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九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指导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
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
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披露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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