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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9:49:12 股吧网页版
大华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担保等形式。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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