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以及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可以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
举一名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履行其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相关资料,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的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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